一、免征收費項目
序號 | 執收部門 | 收費項目 | 收費依據 | 收費標準 | 向企業收取的規定 | 備注 |
1 | 廣東省東莞市質量監督檢測中心 | 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含核發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質量檢驗)費 | 粵價函〔2005〕217號,粵價〔2002〕170號 | 具體按粵價〔2002〕170號規定執行 | 向企業收取的全額免收 | |
2 | 廣東省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東莞檢測院 |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收費 | 粵價函〔2011〕249號,粵價函〔2008〕566號,粵價函〔2005〕671號,發改價格〔2009〕3212號 | 具體按粵價函〔2011〕249號,粵價函〔2008〕566號,粵價函〔2005〕671號,發改價格〔2009〕3212號規定執行 | 向企業收取的全額免收 | |
3 | 廣東省東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含審查費) | 粵財綜〔2011〕45號,粵價〔2007〕25號 | 2200元,同一企業同一類別工業產品,每增加一個許可證按20%收取審查費 | 質監部門向企業收取的全額免收。食品生產許可證收費(含審查費)屬于省直機關向企業收取的全額免收 | |
4 | 廣東省計量科學研究院東莞計量院、廣東省東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 計量收費 | 粵價〔2009〕87號,粵價〔2008〕61號,粵價〔2004〕43號 | 具體按粵價〔2009〕87號、粵價〔2004〕43號規定執行 | 向企業收取的全額免收 | 計量收費的行政職能部分由廣東省東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收??;計量收費的計量器具檢定費由廣東省計量科學研究院東莞計量院收取 |
5 | 廣東省東莞市質量技術監督標準與編碼所 | 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收費 | 粵價〔2003〕170號 | 正本工本費每本10元,副本每本8元,另收技術服務費90元,統一IC卡工本費每卡40元。 | 向企業收取的全額免收 |
二、免征對象
由廣東省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且其組織機構代碼證機構類型為“企業”的經營單位。三、免征范圍
免征范圍為自2014年5月1日后受理的收費業務(即收費所屬期為2014年5月1日后;收費所屬期為2014年4月30日前的不屬免征范圍)。
根據省發改委收費處對收費所屬期的解釋,收費所屬期是指繳款書日期,即繳款通知書在5月1日前的,企業仍需繳費;繳款通知書在5月1日(含5月1日)后的,企業無需繳費。
四、免征收費辦理細則
(一)企業通過網站或業務窗口領取并填寫《質監系統免征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企業確認表》(附件1);
(二)由業務窗口經辦人核實企業免征的收費項目及收費項目;
(三)企業業務經辦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以確認已享受收費免征;
(四)業務窗口經辦人簽字確認;
(五)業務窗口審核人簽字負責。
(六)各業務窗口應統計每月免征收費情況,經市局計財科匯總后,報送至省局計財處。
五、收費退庫
(一)2014年5月1日后已繳費并屬于免征范圍的5項收費的繳費企業可辦理申請退費。
(二)繳費企業退庫申請材料包括:退庫申請書、退庫申請材料包括退庫申請書(附件2)、廣東省省級財政收入退庫申請表和繳庫原始憑證、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等。
1、退庫申請書。申請書須由申請單位提交,簡要說明申請退庫的理由或事實依據,結尾寫“現按粵財綜〔2014〕89號文規定,申請退還XX費共XX元,請予審核”,加蓋單位公章,注明日期、聯系電話等。
2、廣東省省級財政收入退庫申請表。其中申請單位即為原繳款單位,“原繳庫日期”、“申請退庫內容”按繳庫票據載明的日期及“收費項目名稱”填列,“申請退庫金額”可對照新舊收費標準并與執收單位核實后據實填列;申請單位賬戶資料需完整填寫,并保證真實有效,否則無法撥付;申請單位意見及簽章不能留空,可填寫“申請退庫,請予審核”等字樣,加蓋單位公章;主管部門意見及簽章由執收單位填寫、蓋章,涉及多級部門的可按從左往右的順序加意見、蓋章。
提交資料時請注意,申請單位、賬戶資料欄中的收款單位賬戶名稱、申請單位意見欄的申請單位與原繳款單位必須完全一致;銀行行號應填寫正確,行號應為12位數字的支付系統行號,申請單位可咨詢開戶銀行后填列。
3、繳庫原始憑證。繳庫原始憑證即證明繳款單位(也即申請退庫單位)已將相關款項繳入省級國庫的憑證,一般為《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或《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統一票據》(第二聯 交繳款人),作為退庫申請表的附件(如非全額退回,或已作賬務處理的,可提供復印件并加蓋“與原件相符”及公章)。
同一“收費項目名稱”的多張繳庫原始憑證請合并在一張申請表中填列。
4、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受理退費截至2014年7月31日止,逾期不予受理。申請收費退庫的企業請按期將退庫申請材料交到業務辦理窗口。
(四)各業務窗口在受理退費期(2014年7月31日)結束后,將退庫申請材料交市局計財科。經市局計財科匯總后,報送至省局計財處,向省財政廳提出退庫申請。
特此通告
東莞市質監局
2014年7月21日